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文件要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护企业权益,现就神农架林区应急管理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检查依据、检查频次等公示如下:
一、涉企行政检查的主要事项
(1)安全生产条件合规性检查
一是检查企业是否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如设施设备、作业环境、安全警示标识等)。二是核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质及履职情况。
(2)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检查企业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包括新员工、转岗员工、特种作业人员等)。
(3)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
检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
检查企业是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对隐患进行登记、整改、报告。
(5)重大危险源管理
检查企业对危险源(如危险化学品、燃气、矿山等)的风险评估、监测和管控措施。
(6)危险作业管理
检查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审批程序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7)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与使用
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8)应急预案与应急演练
检查企业是否制定应急预案,是否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9)事故报告与处理
核查企业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10)危险化学品专项管理
检查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运输、使用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二、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
核心依据,明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4条、第20-25条)。规定安全设施“三同时”(第33条)、隐患排查治理(第41条)、应急预案编制(第81条)等要求。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
规范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环节的安全管理(第12-28条)。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
明确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程序(第9-14条)。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年)
规定应急预案制定、演练、救援等要求(第5-10条)。
(5)《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年修订)
细化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6)《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明确对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企业的处罚程序。
(7)行业专项法规(矿山、建筑施工、烟花爆竹等领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针对特定行业提出细化要求。
(8)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三、检查频次上线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