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七年的前女友带着7岁的孩子上门讨要抚养费,这笔钱究竟该不该给,该怎么给?近日,大九湖司法所成功化解了一起关于非婚生子抚养费用的纠纷,男女双方最终就孩子抚养费支付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2017年刘女士和王先生还是一对恋人,在准备结婚时,因故分手。刘女士当时已怀有身孕,后诞下一子,起名刘某松。刘女士因近两年结婚生子、外出务工、孩子异地读小学等问题,无力全额负担刘某松的生活和学习开销,遂上门向王先生索要抚养费。因王先生对此态度不积极,刘女士在大九湖派出所报警称王先生拒付儿子的抚养费用。
大九湖派出所接到刘女士报警后,分别与刘女士和王先生进行了当面座谈,在稳定当事人情绪并摸清情况后,定性其为一起非警务民事纠纷。根据分流处置机制,大九湖派出所立即将此纠纷上报大九湖镇综治中心处理。大九湖镇综治中心迅速抽调镇政法办、镇妇联、司法所、派出所、坪阡村村委会等单位工作人员组成调解工作组,参与该纠纷的调解。
3月20日,调解工作组与当事双方进行第一轮调解。调解刚开始,王先生就提出疑问,假设刘某松是自己的孩子,但自己没有和刘女士结婚,也曾建议刘女士做流产手术,自己是否还需要支付抚养费用。大九湖镇政法办干部解释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有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调解中,王先生坚称刘某松不一定是自己的孩子,而刘女士表示当时只有王先生一个对象,刘某松就是王先生的儿子。大九湖司法所干部据此建议王先生和刘某松到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但刘女士和王先生又因谁来负担亲子鉴定的数千元费用产生争执。对此,大九湖派出所民警提醒双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提出谁主张谁举证,现在刘女士主张孩子是王先生的儿子,则需要刘女士提供相应的证据,这个证据可以是由刘女士主导进行的亲子鉴定的结果,也可以是其他物品;同样,刘女士如果通过其他物品证明了孩子是王先生的儿子,王先生想要反驳这一主张,则需自费进行相应的亲子鉴定。
经过各单位的普法和调解,刘女士和王先生达成一致,由刘女士先行支付鉴定费用,如结果显示孩子是王先生的,则由王先生承担鉴定费用。在调解工作组的见证下,刘女士和王先生共同预约了亲子鉴定项目。
3月28日,亲子鉴定有了结果,刘某松确实是王先生的亲生儿子。刘女士据此找到王先生索要亲子鉴定的费用和孩子的抚养费用,但王先生以抚养费用过高和债务缠身等理由反复推脱。调解工作组在此期间与双方通过电话进行了第二轮调解,但因王先生态度问题未能有所进展。
4月7日,调解工作组组织当事双方到场进行第三轮调解,因王先生目前较为依赖其父母的经济支持,还特邀了其父母到第二现场参与调解。经过三个小时的沟通磨合,刘女士和王先生充分考虑到刘某松异地就学费用较高,王先生前些年欠债较多和刘女士已结婚生子负担较重等情况,统一了抚养费用支付方案,签订了相应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当天下午,王先生在其父母的帮助下,一次性支付了亲子鉴定费用和刘某松本年度的抚养费用。
(调解期间,为照顾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儿童刘某松由镇妇联和坪阡村村委会的工作人员轮流照看,未直接参与调解。)
(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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