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名  称: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  号: 效力状态: 发布日期:2025年08月26日 15:19:36

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神环罚〔2025〕2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现将神农架林区汇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如下:

一、案件名称

神农架林区汇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规范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并出具虚假报告案。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神农架林区汇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21050021205F

单位地址:神农架林区松柏镇八角庙村三组

三、处罚事由

   2025年4月24日,我局对该公司开展在用机动车检测机构专项执法检查,查实其对P02310(柴油车)、鄂E87478(柴油车)、鄂HJ57V8(柴油车)检测时,所用方法不符合GB 18285-2018、GB 3847-2018、HJ1237-2021标准的要求,仍出具合格报告。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检验记录、视频回放资料等证据佐证。

四、处罚依据

1. 违法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2. 处罚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定版)》表【四十二】的规定。

五、处罚结果

1. 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

2. 没收违法所得(车辆环检费)贰佰贰拾元整(¥220.00元);

3. 处以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罚款缴纳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及日期

处罚机关: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处罚日期:2025年821日。

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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