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关于林区政协九届二次会议066号提案的答复

索 引 号:011500713/2019-83643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机构:神农架林区政协 发文日期:2018年08月16日 17:25:00 名  称:民政局关于林区政协九届二次会议066号提案的答复 文  号: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8年08月16日 17:25:00

  黄久诚、李瑞、郭靖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做好城镇生活困难群众帮扶工作建议”已经收悉,现答复如下:

  林区党委、政府十分重视和关心特殊困难人群,近几年来,林区人民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惠民政策,让困难群众切实感受到党和国家的温暖。

  一、关于“强化基本生活保障,建立健全与市场物价相适应的城乡低保动态调整机制,为低收入家庭提供更及时、更有效的生活保障”建议的回复

  林区党委、政府十分重视和关心特殊困难人群,近几年来,林区人民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惠民政策,让困难群众切实感受到党和国家的温暖。

  法定量化调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保障标准。近六年来,林区民政局按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上涨因素等,按照省民政厅要求“城市低保标准占当地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量化比例范围应在30%-35%之间;农村低保标准占当地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量化比例范围应在40%-50%之间;农村特困按不低于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80%,每年3月底前以人民政府名义向社会公布当年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标准和城乡低收入标准。”率先在全省完成了“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量化调整”,2018年城市低保标准:500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330元/人/月。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城镇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1000元/人/月,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镇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1100元/人/月,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镇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1720元/人/月;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500元/人/月调整为550元/人/月,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600元/人/月调整为650元/人/月,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1500元/人/月调整为1550元/人/月;孤儿养育标准: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为1000元/人/月,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为1600元/人/月。新的标准从4月份开始执行。

  二、关于对“整合医疗补助和救助政策,对大病医疗救助政策提标提档”建议的回复

  1、2016年5月,林区民政局提请林区人民政府出台了《神农架林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因病致贫是扶贫的难点,医疗救助是兜底保障的重点。一是全额资助基本医保。民政局将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孤儿、重点优抚对象等困难群体纳入参合参保全额资助对象,民政局全额资助以上对象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支付部分。二是门诊救助。对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实施定额基本门诊救助,救助标准为500元/人/年(其中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的门诊救助补助资金由农村福利院统筹使用,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的门诊救助补助资金随供养金社会化发放到个人账户);对符合慢性病救助条件的对象开展门诊救助,重点救助对象治疗自付合规部分超过城镇低保标准6倍以上的,分类按比例救助,重点救助对象按60%、低收入及因病致贫家庭对象按50%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为1万元。三是住院救助。取消病种。我区对符合医疗救助的疾病患者开展住院救助,取消原来的20类病种限制,覆盖全病种。提标扩面。全面提高医疗救助比例和年救助限额,对救助对象实施分类分段救助,将精准扶贫对象纳入重点救助,基本医疗救助比例为70%,年救助封顶线8000元;四是提高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标准及范围。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采取分段按比例计算方式进行救助,年救助金额限额为10万元。

  2、整合医疗救助模式,加大便民服务力度

  为了让困难群众少跑腿,打造更加方便快捷的医疗救助方式,2017年7月1日,民政局、人社局、保险公司率先在全省搭建“四位一体”即时结算平台。在全区各医疗机构及区外定点医院十堰市太各医疗设立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一站式”结算服务窗口,为城乡困难群众提供出院即时结算服务,开创了医疗救助对象“随来随治、随走随结”的便捷新方式。让困难群众能够及时就医,享受更加便捷的医疗救助新方式。

  综上所述,近年来,林区民政局认真贯彻落实了国家和省政府对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的各项政策,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随着今后国家、省政府相关政策的出台、社会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们将不断加大对困难群众社会救助相关政策的出台,提高救助标准、增大报销比例、扩大救助范围,努力解决好特殊困难群众生活、看病等问题。

  

  2018年 8月 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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