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区党委政法委关于对林区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第62号提案的答复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名  称:林区党委政法委关于对林区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第62号提案的答复 文  号: 效力状态: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06日 10:35:32

韦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将捐献造血干细胞救人行为及其捐献人纳入见义勇为行为表彰奖励范围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见义勇为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答复如下:

一、造血干细胞捐献属于见义勇为行为

按照新修订的《湖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25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依法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抢险、救灾、救人等合法行为。

造血干细胞捐献行为系为了保护他人人身生命健康安全,属于救人行动。排除捐赠人与受益人法定职责义务和约定义务,本就应当属于见义勇为。

林区党委政法委(湖北省见义勇为工作中心神农架分中心)作为林区人民政府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履行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

二、下步工作打算

(一)推动造血干细胞捐献者为见义勇为先进予以奖励。

1.组织提醒举荐捐献者行为。按照《办法》第九条规定,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当及时、主动举荐见义勇为行为。见义勇为见证人、行为人及其近亲属,见义勇为行为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等相关单位,可以申请、举荐见义勇为人员。同时,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支持、帮助见义勇为人员主张和实现其合法权益。林区红十字会可以帮助举荐,并提供相关材料。

2.及时调查、核实,确认见义勇为行动,并公示。林区党委政法委受理举荐后,依规定及时开展调查核实,排除相关职责义务,予以确认,并据行为人意愿予以公示。

3.奖励和保护。对捐赠人行为经确认为见义勇为的按我区规定和标准,一是授予“区级见义勇为先进”称号,二是予以公开通报表扬,三是颁发奖金10000元,同时每年春节期间开展新春慰问,发放慰问金2000元。

(二)制作公益广告,广泛宣传事迹,传递社会正能量。

(三)参照宜昌市做法,印发专门文件,通过对文件内容进行宣传,提升广大人民群众对造血干细胞捐献和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的深入认识和了解。




附件: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