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主体公示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名  称: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主体公示 文  号: 效力状态: 发布日期:2022年03月15日 15:53:06

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主体公示

主体名称

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

主体类别

法定行政机关

单位性质

行政机关

委托执法情况

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联系方式

0719-3338369

办公地址

神农架林区松柏镇博物馆路17

执法职能


1.行政处罚142项:对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行政处罚;对超标或超总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政处罚;对重点排污单位等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行政处罚;对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排污单位未申请或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排放污染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排污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处罚;对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行政处罚;对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行政处罚;对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及环保投资概算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建设过程中未同时实施审批决定中的环保措施的行政处罚;对环保设施未建成、未验收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行政处罚;对从事技术评估的技术单位违规收取费用的行政处罚;对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对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行政处罚;对在湿地自然保护地内采矿,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的行政处罚;对在国家森林公园内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对森林公园景观和生态造成较大影响的行政处罚;对在水产苗种繁殖、栖息地从事采矿、排放污水等破坏水域生态环境的行政处罚;对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水污染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对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违规设置排污口的行政处罚;对违法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餐饮、洗浴、洗涤、洗车经营者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的行政处罚;对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政处罚;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投肥(粪)养殖污染水体等的行政处罚;对违规建设污染严重的生产项目的行政处罚;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政处罚;对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造成生态破坏的行政处罚;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堆放、贮存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行政处罚;对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护栏围网和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不按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造成水污染事故的行政处罚;对造成水污染事故后瞒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的排污单位的行政处罚;对被责令改正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在自然保护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建设项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拒不接受大气污染监督检查或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对拒不接受消耗臭氧层物质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等行为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对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未执行国家超低排放限值要求的行政处罚;对新建国家和本省规定规模以下燃煤锅炉的行政处罚;对从事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对重点排污单位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停产、限产或者错峰生产应急措施决定的行政处罚;对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行政处罚;对在禁燃区内新、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锅炉的行政处罚;对违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对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行政处罚;对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政处罚;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干洗、机动车维修未设置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行政处罚;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行政处罚;对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行政处罚;对应当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无使用配额许可证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行政处罚;对向不符合规定的单位销售或者购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行政处罚;对未按照规定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泄漏和排放的行政处罚;对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回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未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直接向大气排放的行政处罚;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规定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拒不接受噪声污染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对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行政处罚;对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导致环境噪声超标的行政处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噪声污染治理任务的行政处罚;对拒不接受固体废物污染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规定封场的行政处罚;对产生尾矿的企业未申报登记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违法新、改、建煤矿及选煤厂,违反煤矸石综合利用有关规定对环境造成污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或者未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行政处罚;对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行政处罚;对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对未单独收集、存放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行政处罚;对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建设项目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成后擅自拆除、闲置的行政处罚;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新建电厂兴建永久性储灰场对环境造成污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粉煤灰运输造成污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行政处罚;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行政处罚;对未取得新化学物质登记证或者不按照登记证的规定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未按规定保存新化学物质的申报材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建立污染防治管理的规章制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无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或者不按照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出口危险废物的行政处罚;对未按规定填写、运行、保管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单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危险废物出口者未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的行政处罚;对未按规定申领、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未按规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对未按规定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经营活动未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按要求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的行政处罚;对未按规定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进行的行政处罚;对未按照规定报告危险化学品企业相关信息的行政处罚;对未按规定备案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的行政处罚;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机构未按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行政处罚;对无证或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对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行政处罚;对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行政处罚;对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企业未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企;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造成传染病传播的行政处罚;对伪造、变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作业场所不符合要求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行政处罚;对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行政处罚;对未建设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超标、超总量或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行政处罚;对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行政处罚;对拒不接受放射性污染检查或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行政处罚;对拒不接受放射性物品运输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对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未开展辐射监测或者发现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未如实报告的行政处罚;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送交贮存、处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将污泥排入清江流域水体的行政处罚;对在清江流域生产、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的行政处罚;对水电站未按照规定保证下泄生态流量的行政处罚;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规定排放水污染物的行政处罚;对向汉江流域水体及其堤坝或者岸坡、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或者沙洲倾倒、堆放或者贮存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农业投入品包装物、农作物秸秆和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对将不达标水产养殖尾水直接排放的行政处罚;对服务业经营者以及工业企业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行政处罚;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拆船单位的行政处罚。

2.行政强制事项(共16项):对违法设置排污口的行政强制;对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行政强制;对违法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行为的行政强制;对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行政强制;对造成水污染事故的行政强制;对违法排污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行政强制;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行政强制;对未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行政强制;对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行政强制;对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等行为的行政强制;对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护栏围网和警示标志的行政强制;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行为的行政强制;对将污泥排入清江流域水体的行政强制;对向汉江流域水体及其堤坝或者岸坡、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或者沙洲倾倒、堆放或者贮存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农业投入品包装物、农作物秸秆和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强制;对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行为的行政强制;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拆船单位的行政强制。

3.行政检查14项: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对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依据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对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权限内对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进行监督检查;按照职责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行政许可10项:排污许可;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审批;辐射安全许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省市县);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确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医疗废物经营许可核发;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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