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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神农架林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

索 引 号:011500713/2023-20960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2023年06月27日 22:10:00 名  称: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神农架林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 文  号:神政规〔2023〕9号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23年06月27日 22:10:00

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神农架林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

(神政规〔202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林业管理局,国家公园管理局,木鱼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盘水生态产业园区管委会,区直各单位:

《神农架林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2023年修订)》已经林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3年6月27日


神农架林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2023年修订)

为有效防治畜禽养殖对环境造成的污染,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合理布局畜禽养殖场所空间和结构,促进我区畜禽养殖业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通知》(鄂政办电〔2019〕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林区实际,特修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畜禽养殖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结合我区生态保护与建设要求,优化全区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定原则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六)保护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防范环境风险的原则;

(七)突出重点和可持续性原则。

三、划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2021年修正,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00号)、《湖北省畜牧条例》(2022年修正,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2号)、《湖北省畜禽规模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鄂农规〔2015〕2号)、B18596-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HJ/T81-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338-2007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568-2010 畜禽养殖产地环境影响评价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四、划定类型

(一)地域范围:全区8个乡镇(松柏镇、阳日镇、木鱼镇、红坪镇、新华镇、九湖镇、宋洛乡、下谷坪土家族乡),林业管理局所属6个林场(新华林场、红花朵林场、徐家庄林场、温水林场、红坪林场、木鱼林场),自然保护区,总面积3232.77平方公里。

(二)畜禽包括:猪、牛、羊、鸡、鸭等主要畜禽,其他品种依据其规模养殖的环境影响确定。

(三)畜禽养殖场是指饲养某一特定畜禽,具备一定条件、达到一定规模的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是指饲养同一畜禽,实行分户饲养、统一管理,具备一定条件、达到一定规模的集中养殖场所。根据《湖北省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技术规范(试行)》指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生猪≥500头(年出栏)、奶牛≥100头(存栏)、肉牛≥50头(年出栏)、蛋禽≥5000只(年存栏)、肉禽≥10000只(年出栏);其他折合达到上述规模的其他动物养殖场(小区)。

(四)畜禽养殖区划分为禁养区和适养区。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养殖畜禽达到禁止的规模;除禁养区以外区域,原则上可作为畜禽适养区。在适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依法办理环评手续,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五)禁止对象。湖北省政府规定的养殖场规模标准以下的养殖专业户、散养户不在禁止对象之列。

五、划定区域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1.人口集中区域

全区各乡镇城镇建成区全部划定为禁养区。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

全区各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其中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3.自然保护区

全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禁止建设养殖场,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禁止建设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养殖场。(待《神农架林区自然生态保护和统筹发展规划》正式发布后按照“三类五档”管控分区要求管理)。

4.其他区域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二)畜禽养殖适养区范围。

除禁养区以外符合城镇发展规划可以养殖的区域为适养区。各乡镇、村在规划建立畜禽养殖小区或规模化养殖场时,必须经科学论证,符合法律和政策要求,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

六、工作要求

(一)在禁养区,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限期实现关停、转产或搬迁。

(二)在适养区,提倡适度规模化养殖,优化养殖小区布局,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达标排放;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时必须依法办理环评手续。

(三)各乡镇应严格按照神农架林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把好畜禽规模养殖户发展关口,实现畜禽养殖业适度发展,严禁“先污染,后治理”现象出现。

(四)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全区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五)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因地制宜推广生态养殖技术,积极开展生态养殖场认证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林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工作领导小组安排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工作开展,确保按时完成任务,做到分工清楚、责任明确。

(二)严格责任落实。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是保护和改善我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依据,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开展畜禽养殖场排查活动,摸清底数,掌握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循序渐进推进工作落实。

(三)严格行政执法。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污染环境的养殖场。各类畜禽养殖场要依法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对未依法办理环评手续的养殖场,依法进行处理。

(四)抓好宣传引导。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做好地理标注。要大力加强面向农村的宣传,及时报道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和治污典型,营造良好的工作舆论环境。

此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林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原《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神农架林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神政办〔2020〕7号)同时废止。


关联解读: 【文字解读】关于《神农架林区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2023年修订)》 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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