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林业管理局,国家公园管理局,木鱼度假区管委会,盘水生态产业园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
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进一步保护和改善我区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和《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经林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界定
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不在道路上行驶的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工业钻探设备、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平地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雪犁装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水泵等。
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为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禁用区划定范围
松柏城镇规划区,木鱼镇、大九湖镇建成区。
三、本通告实施时间、责任单位及处罚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城管等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不符合禁用区要求的工程机械,经技术改造升级,并经过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可在禁用区使用。
(三)执行紧急任务的军用、警用、消防、救护、应急抢险及其他民生保障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适用本《通告》。
(四)经林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和民生项目实施中,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管避免“一刀切”。生态环境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对项目实施单位开展技术帮扶,确保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达标排放,服务项目建设,保障项目进度如期开展。
四、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如有新的规定出台,我区将按照新的规定进行修改和调整。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