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林业管理局,国家公园管理局,木鱼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盘水生态产业园区管委会,区直各单位:
《神农架林区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治救助办法》已经林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4年4月25日
神农架林区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治救助办法
第一条 为使精神障碍患者得到持续有效地救治和康复,切实减轻和缓解患者家庭的经济负担和精神压力,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精神障碍患者是指由有资质的医疗机构的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诊断结论的患者。
第三条 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治救助是指政府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基本的控制性药物和住院治疗救助。
第四条 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治救助遵循下列原则:
(一)政府主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
(二)属地管理、应救尽救;
(三)家庭救治与政府救助相结合。
第五条 根据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患者,由监护人和所在乡镇、社区居(村)委会,在公安机关和医疗机构协助下,采取措施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第六条 精神障碍患者在林区医保部门签订协议的精神专科医院救治时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服药医疗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每名患者全年享受2次住院疗程,每次费用标准在9000元以内,门诊服药每年费用标准在4000元以内。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治救助,按医保流程办理住院、转院或门诊慢特病手续。
第七条 林区政府统筹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到林区医疗保障局,解决精神障碍患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报销后至总额控制的97%差额资金,剩余部分3%由个人承担。
第八条 医疗保障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对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精神障碍患者,其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服药医疗费用由所在乡镇承担。
第九条 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特困供养户、低保户、无法定监护人或法定监护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落实救助保障政策,实行院内康复、托养服务。其院内康复托养费用个人承担部分、生活服务费用,由民政、残联等部门统筹低保金、特困供养金、临时救助资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按照林区政府规定的标准,予以供养和救助。
第十条 外地流浪在林区的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治救助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林区财政每年安排精神卫生专项预算到疾控中心,用于解决精神障碍患者在辖区内住院期间其它疾病医疗救治救助费用。
第十二条 对监护人拒绝领回的出院患者,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将其送至所在单位或社区居(村)委会,共同交与监护人监护。第十三条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资金来源:
(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二)上级补助资金;
(三)社会捐赠款;
(四)其它来源资金。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施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如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执行。《神农架林区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治救助办法》(神政规〔201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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