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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农架林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神农架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1500713/2024-43469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发布机构:林区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2024年09月18日 16:25:00 名  称:神农架林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神农架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神政办〔2024〕12号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24年09月18日 16:25:00

各乡、镇人民政府,林业管理局,国家公园管理局,木鱼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盘水生态产业园区管委会,区直各单位:

《神农架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林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9月18日

神农架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行为,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湖北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结合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林区范围内使用各级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性融资等资金建设的基础性、公益性以及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具体包括:

(一)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融资(含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融资、地方政府专项债、一般债、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区属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方式包括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

第四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领域,包括: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民政等社会民生事业,交通、水利、农业、林业、城建、园林绿化等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安全领域,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确定。一是林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各重点专项规划确定的项目;二是各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三是经林区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以《决议》《会议纪要》等形式确定的项目;四是林区党委、政府研究确定具有较强紧急性、突发性的重大工程项目;五是林区投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林区投委会”)审定纳入“投资项目绩效综合评价平台”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二章项目计划管理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和投资项目绩效综合评价管理。

第七条年度计划管理。林区发改部门每年12月底前负责拟定下一年度全区重点项目计划,经林区投委会审核后,报林区党委、政府审定。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资金来源、开竣工时间、责任单位等事项。

年度计划确定后,项目单位需严格按照计划加快项目进度,严控项目预算,按时间节点开工建设。林区发改部门会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定期开展调度。

第八条投资项目绩效综合评价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依托湖北省投资项目绩效综合评价平台开展全生命周期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平台运用:

(一)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谋划成熟度情况,经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分别提出纳入目录库、储备库的申请。发改、水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交通、文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总量和结构必要性论证(包括产业准入、供需总量分析、要素承载力分析)、项目选址论证,项目论证通过后,经林区投委会审定进入储备库;

(二)行业主管部门对拟转入实施库项目进行初审后提出入库申请,林区财政部门完成财力论证,经林区投委会审定进入实施库。

第九条经审定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实施库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因紧急性、突发性任务或不可抗力因素确需调整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林区发改部门进行预审后,报林区投委会审议决定。

第三章项目前期审批

第十条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加强湖北省投资项目绩效综合评价平台和湖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的应用,建立贯通项目前期、项目建设、项目结算、项目运营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流程。经投委会审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按照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工程报建四个阶段审批。

(一)对投资额在400万元以下(含400万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必须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内容及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方案以及相关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属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的参照《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实施。

(二)对投资额在400万元以上工程建设项目,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林区发改部门在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时,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类专项规划和相关产业政策等,从以下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

1.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分析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来源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项目单位需向自然资源、发改等部门申请办理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意见书、节能评估等手续。

2.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行业标准和规范要求。投资概算包括项目从筹备到竣工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

(三)发改、自然资源、财政部门分别对未通过总量和结构必要性论证、项目选址论证、财力论证的项目组织协调,仍未达成一致的报请投委会再次协调,协调不通过的不予办理审批,同时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列出相关依据和理由。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简化审批程序:

(一)国务院及国家各部委、省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各有关专项规划或行业规划中已经明确的政府投资项目,视同项目已批复立项,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

(二)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可直接批复实施方案。

(三)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政府投资1000万元以下维修改造项目可直接批复初步设计。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按《神农架林区应急抢险救灾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五)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不通过平台线上办理。

第十二条完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的评估论证和审查。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由林区发改部门委托相应工程咨询机构,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对项目单位上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评估论证。所发生的咨询评审费用由林区财政部门安排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承担咨询评估评审工作的工程咨询机构不得同时承担编制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履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程序。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工作。属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的参照《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实施。

(一)凡达到国家规定必须招标起点(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且该资金占项目投资10%以上的项目;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等服务合同估算价达到100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执行,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方式。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或政府性融资的项目,投资额在400万元以下、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林区人民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投资额在400万元以下、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且不在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类项目,可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采取竞争性磋商等方式,本着公开透明原则组织实施。

(三)国有企业投资400万以下工程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在200万以上(含200万)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国有企业投资400万以下工程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在200万以下的,由企业遵循公开透明原则,自主选择采购或招标方式,自行组织实施。

(四)凡6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的工程类项目,在落实项目主体责任的前提下,可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按照“三重一大”机制进行决策组织实施。

(五)属应急抢险救灾项目的,按照《神农架林区应急抢险救灾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规避公开招标。

第十四条林区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项目工程招标控制价评审并批复。招标人发布的招标限价不得高于财政部门批复的招标限价。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咨询费用可不实行财政评审,采用的市场调节价应符合各相关行业要求。

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进行施工建设,原则上不得进行工程变更或概算调整。在建设管理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十六条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因项目单位、建设地点变更、主要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投资额度超过项目核定概算等确有必要调整和变更的,应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按程序报林区投委会审定。

第十七条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实际总投资超过原批复概算的,项目单位必须事前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按以下程序报林区投委会批准后调整概算。

(一)调整投资概算额度在60万元以下(含60万元)的,项目单位须在工程变更实施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按照“三重一大”机制进行决策组织实施;调整投资概算额度超过立项核定概算10%以内或超过施工合同价10%以内,金额在60万元以上的,项目单位须在工程变更实施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向发改部门提出申请,发改部门组织财政、审计、行业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等部门进行论证后提出初审意见,提请林区投委会审定。

(二)调整投资概算额度在超过立项核定概算10%及以上或超过施工合同价10%及以上的,建设单位须在工程变更实施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向发改部门提出申请。发改部门报林区投委会同意后商林区审计部门对项目进行审计或商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财评,并根据审计结果或财评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报请林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批复,批复文件同时抄送林区审计机关。

第十八条项目单位在办理工程变更审批手续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单位工程变更申请;

(二)工程变更单(参建各方项目负责人必须签署明确意见,并签字盖章);

(三)重大设计变更图纸及说明;

(四)工程变更概算书;

(五)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相关党委(党组)会议或办公会议纪要、落实超概资金来源的意见。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项目单位严格履行主体责任。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严格履行行业内概算管理和监督责任,加强对项目投资概算的事中事后监管。如有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原因造成超概算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会同项目单位分析超概算原因、划分超概算责任,并报林区政府确认后,按规定移交纪检监察等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严格项目财务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本部门或者本行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认真执行现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设立基建财务账目,严格按预算、合同、进度、质量将资金拨付到项目中标人账户。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5%,同时,在确保不超出工程总概(预)算以及工程决(结)算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除按合同约定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外,进度款支付比例可由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5%,鼓励以银行保函的方式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神农架林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神政办〔2016〕44号)有关规定,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时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第二十一条严格建设工期管理。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投资项目绩效综合评价平台监测项目开工、竣工、结算、决算等关键节点,并实施“红黄绿”灯预警,在计划时间前1个月未按时完成时,平台亮黄灯,到期未完成的平台亮红灯。其中,针对红灯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向发改部门报送整改措施及完成时限。在时限内完成整改的项目,将红灯调整为绿灯;超时限未完成整改的项目,报请林区投委会进行协调。

第二十二条严格项目竣工验收。政府投资项目完工30日内,项目施工单位应及时向项目法人单位提出申请,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质检等单位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项目法人单位应及时报请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对于使用中央和省级预算内资金的项目,项目单位可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进行项目综合竣工验收。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规定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并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月内完成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

第二十三条加强项目档案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资料的建档、保管、归档等项目档案管理工作。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经复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按照《神农架林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政府投资项目由审计部门依据情况,纳入年度审计计划实施监督管理。林区审计部门对重点政府投资项目可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稽查工作,并及时将稽查结果报林区政府。

第二十五条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绩效综合评价。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依托投资项目绩效综合评价平台开展“三评”即项目绩效评价、行业绩效评价和综合绩效评价等工作。重点行业绩效评价和综合绩效评价报告提交林区投委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厘清项目监管职责。林区发改部门统筹协调管理林区政府投资项目。林区财政、生态环境、应急、住房和城市更新、自然资源等部门依法分别对项目实施中的资金使用、环评、安全评价、工程质量、规划和土地等履行监管责任。项目单位所属或归口管理的区直部门为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并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项目单位对项目建设运营的全过程负责,包括项目前期、建设、入统、验收和运营等具体事务。重大问题应提交林区投委会研究审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职能部门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并造成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咨询评估、招标代理、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机构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咨询评估、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等相关工作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出现重大失误,经查证属实的,列入黑名单管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三十一条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凡有中央、省、区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有专项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林区投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神农架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神政办〔2020〕20号)自行废止。


关联解读: 【文字解读】关于《神农架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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