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神农架林区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
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神政办函〔2024〕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林业管理局,国家公园管理局,木鱼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盘水生态产业园区管委会,区直各单位:
《神农架林区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已经林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4月1日
神农架林区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监督,提高群防群治能力,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及时发现、消除森林火灾隐患,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事件发生,严厉打击故意纵火和过失引发森林火灾的违法犯罪活动,规范举报违规野外用火和森林火案线索的奖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建立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机制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神农架林区行政区域内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及隐患的举报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区违法违规野外用火是指森林重点防火期内(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全区范围内违法农事用火、祭祀用火、野外生活用火以及在林区未经审批的违法生产用火、施工作业用火行为。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都有举报林区违法违规野外用火的权利。鼓励举报人依法实名举报,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一般应有详细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林区违法违规用火野外行为。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骗取奖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条举报奖励工作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举报范围
第六条 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森林重点防火期内,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携带火种火源进山入林、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祭祀用火、生火取暖、篝火、火把照明、户外露营用火、烧蜂、烟熏捕猎、投放孔明灯等空中移动火源;
(二)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焚烧垃圾、倾倒祭祀废弃物、堆积农业废弃物和林地抚育、清理隔离带等产生的可燃物;
(三)农林生产、果树病虫害防治、焚烧疫木等野外用火;
(四)开山爆破等工程用火;
(五)举办登山、祭祀、庙会等活动时使用明火;
(六)违规经营、举办未采取防火措施的野外赛事活动和走非正常线路徒步、攀岩和到未开发或未对外开放区域游玩;
(七)私拉电线乱接用电设备、裸露架空线路、使用电猫违法狩猎、随意用火和工程机械露天实施切割、焊接、破碎作业;
(八)车辆未采取防火措施进山入林和随意向窗外丢弃烟头等火源;
(九)破坏森林防灭火宣传标识、检查站、瞭望台、护林房、通信基站、水管网、储水设施、隔离网、防火通道等设施设备;
(十)故意纵火行为;
(十一)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第三章 举报受理
第七条举报人应通过电话举报,并将举报内容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指定邮箱,也可以通过书信、来信来访等方式举报林区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
受理举报电话:0719-3332695
受理举报邮箱:snjlzb@163.com
受理举报地址:湖北省神农架林区松柏镇常青路15号一楼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第八条举报人需提供以下信息:
(一)举报人有效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多人联合举报同一违法违规用火行为的,分别提供相关信息;
(二)林区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主体的名称,林区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和内容,能够说明违法违规情况的照相摄像资料、书面材料等重要线索。
第九条由林业管理局统一受理森林防火违法违规行为及隐患举报后,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转交各防火责任单位受理处理,林业管理局负责开展举报核查处理和奖励发放工作。
第十条接到举报后,林业管理局按程序转交或组织核查办理,同时抄送省林业局森林防火处。举报事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省林业局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四章 举报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经查证属实后,按照以下标准对有效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
(一)在森林防火区,发现野外违规用火和破坏防火设施设备行为第一时间举报并经核实的奖励100元至500元;发现林区生产经营主体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第一时间举报并经核实的奖励 500元至1000元;发现故意纵火者第一时间举报并协助有关部门侦破该案件的奖励1000元至5000 元 。
(二)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第一署名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五章举报奖励的审核和实施
第十二条举报经核查属实的,实行一事一奖励,应在核查属实后20日内发出领奖通知。
第十三条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通过现场、银行转账等方式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应在受理举报的林业主管部门官网对举报事项进行公告。60日内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第十四条不受理举报奖励范畴:
(一)被举报事项已被有关部门掌握,正在调查处理的;
(二)被举报事项已被责令限期改正,正在责令期限内的;
(三)被举报单位在举报前已排查出举报事项并列入整改计划或已整改的;
(四)经核查,举报事项不存在或者无法核实的;
(五)举报事项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六)司法机关正在办理或已结案的涉法涉诉事项的;
(七)其他负有森林防火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所监管行业领域的举报奖励规定,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给予奖励的;
(八)具有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
(九)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参与举报事项调查处理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信息,违者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举报受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或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泄漏举报人相关信息等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举报人应实事求是,对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举报人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陷他人或制造事端、恶意举报,严重扰乱举报奖励工作秩序或骗取奖励资金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在电视台、政府网站、政府官方公众号等公共媒体设立专栏,对举报奖励发现的反面典型案例进行曝光。信息公开和宣传曝光均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神农架林区林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试行期间若遇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附件:1.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受理单。
2.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交办单
3.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奖金审批表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