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规范性文件

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神农架林区信访听证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1500713/2025-01959 主题分类:政务公开;政务督查 发布机构: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2024年12月27日 17:25:00 名  称: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神农架林区信访听证办法》的通知 文  号:神政规〔2024〕6号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27日 17:25:00

各乡、镇人民政府,林业管理局,国家公园管理局,木鱼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盘水生态产业园区管委会,区直各单位:

《神农架林区信访听证办法》已经林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12月27日

神农架林区信访听证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信访听证行为,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引导信访人依法理性有序表达诉求,监督有关事权责任单位认真落实“三到位一处理”工作要求,根据《信访工作条例》《湖北省信访听证办法》(鄂政办发〔2020〕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访听证,是指有关行政机关在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作出处理、复查或者复核意见之前,采取听证会的形式,组织信访人、信访事项承办人以及与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通过对信访事项所涉及的事实、证据、依据、内容和程序进行陈述、质证、辩论、调解和合议,从而达到查明事实、明确依据、分清责任、准确定性的目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访事项当事人,包括信访人和信访事项承办人(包括作出处理意见的承办人、作出复查意见的承办人,或者正在进行处理、复查的承办人,人数不超过5人)。集体信访事项应当由信访人推选代表参加信访听证,并提交授权委托书,信访人代表不超过5人。与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信访听证,也可以由听证机关通知参加信访听证。

信访人、与信访事项有关的第三人可委托1至2名代理人,与其委托代理人共同参加听证会。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前3日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信访听证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访事项外,信访听证原则上公开举行;

(二)实事求是原则。坚持以事实证据为依据、以法律政策为准绳,保障合理的诉求依法按政策能够得到合理的结果;

(三)保持公平正义原则。围绕“事心双解”的工作目标,认真负责、耐心细致、公道正派地开展信访听证;

(四)民主监督原则。坚持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真诚接受监督,主动改进工作,充分体现信访听证的民主性。

第五条在信访事项依法终结前,只能举行信访听证,不得组织信访评议,除征得信访人书面同意以外。在信访事项依法终结后有序退出工作中,为查明事实、明确依据、分清责任,可以将信访听证和评议合并进行,但不得先组织评议后举行听证,不得以听证意见代替评议意见。信访听证和评议合并进行的,按照有关信访评议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在作出处理、复查、复核意见前决定组织信访听证的,听证机关是有权作出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意见的机关。

第七条信访听证范围适用《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信访听证采取由信访人书面申请或者听证机关依职权确定的方式提起。

听证机关自收到信访人提交的信访听证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作出举行听证或者不予听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处理、复查、复核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征得信访人同意后,作出听证决定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的人选,由听证机关确定。听证员人数为3至9人的单数,指定其中1人担任听证主持人。其他听证员由听证机关按照《神农架林区信访工作专家库管理办法》的规定,邀请符合条件的有关人员担任。

第九条信访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认为自己与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信访人及其他听证参加人员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的,自收到听证决定通知后3日内向听证机关提出需要回避的人员和理由。

信访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是否回避,由听证机关决定。

第十条信访人以及与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信访听证的,应当遵守信访听证的规则、程序和纪律,不从事影响信访听证客观公正、正常有序的行为。

信访人或者第三人有精神状况、身体原因以及其他情形不适宜参加信访听证的,听证机关有权决定信访人或者第三人不参加信访听证,但应当告知信访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

第十一条信访听证机关视实际工作需要,可以邀请信访人亲属、集体信访事项中信访人代表以外的信访人、具有相同或者相近信访诉求的信访人以及基层组织群众代表等其他人员参加听证会的旁听。听证参加人员、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未经听证主持人员许可,不得发言和提问;

(二)不得使用侮辱性、威胁性等不文明语言;

(三)不得鼓掌、喧哗或者有其他干扰听证活动的行为;

(四)除听证机关指定工作人员外,其他听证参加人员、旁听人员不得录音、摄像;

(五)听证中信访人随意退场的,按放弃听证处理;

(六)对违反听证会纪律的,听证主持人有权制止;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场。信访人不听制止、情节严重的,终止听证;

(七)听证会可以设立监督席,由听证机关邀请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新闻媒体记者或者有关信访工作专家作为监督员,对信访听证会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二条信访听证机关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事由和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以及信访事项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等有关事项,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书面通知有关信访事项当事人和其他听证会参加人员,必要时予以公告。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信访听证:

(一)信访人撤回听证申请的;

(二)信访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

(三)信访人死亡或者作为信访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撤销、解散的,没有权利义务继承人或权利义务继承人表示放弃听证的;

(四)信访人或者其代理人扰乱听证秩序,不听劝阻,致使听证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情形。

终止听证的,听证机关应当记录在案,信访人再以同一信访事项提出听证申请的,不再受理。与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会的,不影响听证机关举行听证会。

第十三条信访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陈述信访事由并提供有关证据;

(二)信访事项承办人陈述处理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及意见;

(三)与信访事项有关的第三人或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

(四)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信访事项承办人就有争议的事实、依据进行答辩;

(六)听证员根据需要询问有关听证参加人员;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其他听证参加人员就听证事项向有关人员询问或陈述意见;

(七)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与信访事项有关的第三人或委托代理人、信访事项承办人作最后陈述;

(八)听证主持人总结发言,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十四条信访听证会结束后,由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员召开合议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集体合议意见。听证笔录经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听证参加人核对后分别签字或者盖章;合议笔录经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核对后分别签字或者盖章;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记录员在听证或合议笔录上写明情况,合议笔录不对外公开。

听证报告作为行政机关作出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意见的重要依据。听证机关未采纳听证合议意见的,应当书面告知听证员,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对信访听证工作中,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严格按照有关规则和程序进行听证,不认真履行承担的听证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参加信访听证工作的有关专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神农架林区信访工作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组织、举行听证的费用,由听证机关承担。听证机关不承担信访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与信访事项有关的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信访事项承办人因听证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七条本办法中有关信访听证,没有作具体规定的,适用《湖北省信访听证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间若遇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关联解读: 【文字解读】关于《神农架林区信访听证办法》的政策解读

附件: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