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柏镇、区直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林区生活垃圾处理水平,增强广大居民环保意识,促进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经林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神农架林区松柏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5年4月28日
神农架林区松柏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
征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林区生活垃圾处理水平,增强广大居民环保意识,促进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湖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松柏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神发改价费〔2023〕3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松柏城区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餐厨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 松柏城区范围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资源化利用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至指定的垃圾集中地,实行无害化处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的费用,不包括属于物业服务收费范围的小区清扫保洁费、卫生费和物管类费用。
第五条 松柏城区范围内(东起岭口子道班,西至民兵军事训练基地、陶家沟水库南北至两边山体)的城镇居民以及纳入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居民户(包括暂住人口),非居民户(包括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各类经营户)等必须依法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六条 由税务局委托第三方(水务企业)按照实际服务的用水户数按月代征收。自取水源以及第三方水务企业以外集中供水的用户,自行向税务局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七条 根据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松柏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神发改价费〔2023〕35号),松柏城区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以户为单位,实行定额收费,收费标准为4.26元/户·月;松柏城区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垃圾产生量计量收费,收费标准为5.86元/桶·天,垃圾桶的规格为240L,测算容量为0.02吨。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八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九条 遵循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单位和个人均应自觉、及时、足额申报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林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对超范围、超标准收费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缴纳,并可以向城市管理执法局举报。
第十条 实行委托代征的单位,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可按委托协议约定标准提取手续费作为设备维护、升级、办公等经费,代征收手续费由财政局足额支付。
第十一条 松柏城区居民以户为单位,水表每月度数不足1方的住户,可按月免缴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章 征收方法
第十二条 城区居民户。由水务企业根据一户一表随水费统一征收,没有安装水表实行自供水或者不是由水务企业集中供水的居民用户,应自行到政务服务缴费窗口或手机APP,微信客户端小程序向税务局申报缴纳。
第十三条 城区非居民户。可自行到政务服务缴费窗口或手机APP,微信客户端小程序向税务局申报缴纳。
第十四条松柏城区居民户、非居民户,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实行袋装化,倾倒于林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指定的位置,以便于统一收集和清运。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林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核实,认真落实服务对象、征收标准以及征收金额,并在网上公示,各收费窗口根据住户的意愿可按月、季或年征收。
第十六条 神农架林区松柏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施行过程中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林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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