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林业管理局,国家公园管理局,木鱼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盘水生态产业园区管委会,区直各单位,国网神农架供电公司、湖北三峡环境神农架分公司、天然气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推动居民用户水电气价格优惠政策落实,规范完善非居民用户价格优惠政策管理,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3〕130号)、《省物价局 省民政厅关于落实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用电优惠政策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2〕102号)、《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民政厅关于落实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用电优惠政策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2〕102号)、《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鄂价环资〔2014〕136号)等文件精神,经林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就推动我区水电气价格优惠政策落实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惠对象及优惠政策
(一)居民用水用电用气
实施对象:经林区民政局核准确认的在时效范围内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用水用电用气。
优惠政策:对符合优惠条件的城乡居民,分别给予每户每月5立方米用水、3立方米用气的免费基数。供水、供气企业根据林区民政局提供的名单,按抄表水量、气量免除优惠用水用气额度后,执行现行供水、供气价格标准。优惠额度当月使用,不累计使用。用电优惠按照《关于落实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用电优惠政策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2〕102号)执行。农村地区居民用水优惠按照《神农架林区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神政规〔2023〕4号)执行。
(二)非居民用水用电用气
实施对象:经林区民政局批准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儿提供养护、康复、照顾等服务的社会福利场所的生活用水、用电、用气;
经林区教育局、卫生健康委登记备案的,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用水、用电、用气;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用电、用气;
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办的为居民提供非经营公益性服务设施和活动场所用水、用电、用气;
部队、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集体宿舍生活用水、用电;
经林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登记的宗教场所的生活用水、用电;
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乡镇综合文化站等免费开放的公益性文化单位用水、用气;
监狱监房、城乡居民住宅小区附属设施(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
优惠政策:对符合优惠条件的非居民,用电执行居民合表价格,用水执行居民第一阶梯价格,用气执行居民价格。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对已实现“一表一户”计量的非居民用户应抄表到户,对于暂不具备独立计量条件的用户,采取定量、定比等方式确定优惠水电气用量。
二、办理程序
林区民政局及时将经动态调整并审核确认的符合优惠条件的居民用水、用电、用气对象名单提供给林区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实行“免申即享”。经林区民政局认定退出优惠范围的对象名单的居民,于资格失效次月起取消减免政策。优惠对象实际用水、用电、用气地址应与其在林区民政局登记的家庭住址保持一致。
符合条件非居民用户向林区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主动申报,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落实优惠政策。
三、部门职责
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供水供气价格制定。
林区经济信息化和商务局负责督促检查指导供电企业落实优惠政策。
林区民政局负责每月向林区供水、供气、供电企业提供在时效范围内的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名单,加大价格优惠政策宣传力度,核实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林区财政局负责优惠政策资金保障。
林区住房与城市更新局负责优惠资金的兑付工作,督促检查指导供水、供气企业落实优惠政策,协调各部门做好政策的落地落实。
林区教育局、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公安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负责确认享受优惠政策的非居民用户范围。
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价格行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核实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及时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各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建立特定用户档案,定期对优惠减免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自查,相关数据和自查报告及时报送相关部门。
四、有关要求
各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严格按照明确的优惠对象和工作流程执行优惠政策,加强优惠政策公开宣传,在门户网站、移动客户端、营业网点等处明确公示水电气价格优惠政策、优惠范围和办理流程,切实保障用户知情权,确保价格优惠政策执行到位。
林区民政局要定期核查优惠群体资格,确保名单真实有效,对虚假申报、重复享受优惠的,取消优惠资格并追缴违规减免费用。林区住房与城市更新局要与林区财政局对接,将优惠资金拨付至企业。
各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及时共享优惠群体信息,了解掌握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协同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2月份抄见水量、电量、气量起),有效期5年,执行期间国家和省级有新的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本通知由林区发改委负责解释。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