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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林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1500713/2026-19893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 发布机构: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26年06月23日 09:55:00 名  称: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林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  号:神政规〔2026〕2号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26年06月26日 10:54:00

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林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林业管理局,国家公园管理局,木鱼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盘水生态产业园区管委会,区直各单位:

林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已经林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2026623

林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

进一步健全神农架林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体系,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权益,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令第675号)《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837号)等中央及省级文件精神,结合神农架林区实际,修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自觉践行新发展理念,紧扣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工作要求,全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供给,稳步推进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落地见效,持续增强残疾儿童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让民生保障更扎实、更普惠、更长效。

二、基本原则

坚持林区党委、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家庭尽责的工作原则;遵循保障基本、公平普惠、应救尽救的服务原则;聚焦早期干预、精准救助、规范管理的实施原则,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三、主要内容

(一)救助对象

具有神农架林区户籍(含持林区居民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0-15岁诊断明确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有康复意愿儿童身体状况稳定且家庭成员配合

(二)救助内容

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服务。

(三)救助标准

1.手术项目补贴

0-15岁残疾儿童按照程序申请并完成手术内容的,对医保报销或其他渠道救助后仍存在个人负担的手术费用,给予不超过0.2万元//年的补贴。

2.康复训练补贴

0-6儿童:康复训练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0个月,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用经医保报销或其他渠道救助后,按每年不高于1.6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不足1.6万元的按照康复对象实际训练月数予以补贴。

7-15儿童:康复训练时间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用经医保报销或其他渠道救助后,按每年不高于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不足1万元的按照康复对象实际训练月数予以补贴。

3.残疾儿童家庭生活补贴

0—6岁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训练机构训练、享受康复救助,家庭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每年补助10个月(不足10个月的按实际训练时长计算)。

4.辅助器具补贴

根据残疾儿童需求,参照《湖北省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目录》,每人每年适配辅具一件,一件不超过0.2万元。

四、救助流程

(一)自愿申请

本着自愿原则,残疾儿童监护人(照顾人、委托人)携带残疾儿童户口本、有效诊断证明材料(视力、听力、肢体、智力残疾儿童须具备相应资质的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孤独症儿童、言语障碍儿童的医学诊断证明书须具备相应资质的国内三甲医院等医院诊断证明),向林区残联提出申请

(二)审核确定

林区残联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确定受助对象、受助项目、救助标准、康复安置机构和救助经费补贴方式,并及时向监护人(照顾人、委托人)反馈

()安置与康复

残疾儿童监护人(照顾人、委托人)可自主选择定点手术医疗机构、定点康复训练机构接受医疗服务、康复训练服务。残疾定点康复机构凭林区残联核准盖章的申请审批表接受救助对象,家长(或监护人)与定点康复机构签署康复协议,并将协议复印件报林区残联备案;定点机构为每名受助儿童建立康复档案,制定康复训练计划、实施康复训练,定期进行康复效果评估;开展受助儿童家长培训、家庭康复指导和回访等服务,确保康复效果。选择林区外定点手术医疗机构、定点康复训练机构的,由林区残联组织审批并提供转介服务。幼儿园、普通小学应当接纳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由康复机构在本机构为其提供点训或者预约式康复服务。

()经费结算

1.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补贴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纳入财政预算。补贴资金根据省财政厅、省残联分配后,不足部分林区财政全额配套

2.在本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林区残联审核后,商同财政部门确定结算周期,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经林区残联审核同意,在异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林区残联商同财政部门明确结算办法。

五、职责分工

(一)林区残联按照林区党委、政府工作部署,做好林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牵头实施本救助项目;负责做好全区残疾儿童康复效果评估、日常救助工作;审核申报救助儿童信息,确定年度救助人数,制定下年度救助计划,报财政部门核拨;将受助儿童信息与林区人社局、卫健委、民政局、财政局、医保局等部门共享,按规定公示,主动接受其他部门和社会监督;汇总年度残疾儿童康复情况,做好精准康复数据库录入工作。

(二)林区卫健委。负责对林区残疾儿童定点康复训练医疗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对定点机构实施动态监管。负责开展残疾儿童的早期筛查、登记、诊断报告制度建设工作配合做好残疾儿童筛查、登记、报告工作,与林区残联实行信息共享。

(三)林区教育局依法保障残疾儿童接受教育权利,依规接收经康复训练有一定学习能力的残疾儿童入学;完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工作体系,提高随班就读质量

(四)林区财政局负责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统筹使用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本级预算资金。

(五)林区民政局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儿童纳入保障,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基本生活费(补贴),对生活困难符合救助条件的儿童家庭,实施临时救助。

(六)林区医疗保障局。将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康复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协议服务范围。负责按规定将残疾儿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七)林区农业农村局。将残疾儿童康复纳入乡村振兴常态化帮扶重点内容,确保相关政策向困难残疾儿童倾斜。将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困难家庭及时纳入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做到应纳尽纳,应帮尽帮。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授权神农架林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原《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神农架林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神政发〔20194号)同时废止。

202611日起至本办法实施之日期间的儿童康复救助工作,适用本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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