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神农架林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解读如下:
一、起草依据与经过
由于原《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神农架林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神政发〔2017〕15号)已过有效期,由我局代拟起草《实施办法》。
(一)起草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2〕35号)
(二)起草经过。根据国家、省决策部署和要求,林区医保局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开展调研起草、征求意见、风险性评估等工作,并报省医保局审核指导。
二、主要内容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要求,规范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单列制定。《实施办法》共9章39条,严格落实省定政策要求,无增设政策,明确具体待遇指标。
(一)明确资助参保政策。落实资助参保差异化要求并体现公平性,居民医保实行分类资助参保,按标准给予全额或定额资助。
(二)规范医疗保险关系接续。按省文件规定。一是做好制度衔接。职工医保连续参保2年以上(含2年)人员以及当年退出原医疗保障制度的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等人员,参加居民医保,缴费后即可正常享受待遇;二是明确待遇衔接。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就业参加职工医保的,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务工结束后,享受原居民医保待遇。
(三)明确门诊待遇水平。居民医保门诊待遇包括普通门诊统筹、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以下简称“两病”)和门诊慢特病等待遇。
“两病”用药门诊年度支付限额只患有其中一种疾病在普通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基础上增加100元、同时患有两种疾病在普通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基础上增加300元,(原2019年政策定额为:一种疾病最高支付400元、同时患两种疾病最高支付600元。不能适应普通门诊最高支付限额上涨的实际情况)其他政策与原政策一致;门诊慢特病管理办法由林区医疗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四)明确住院待遇水平。
对现行的住院起付标准、支付比例、乙类先付比例、年度支付限额、异地就医等分散的政策待遇统一进行明确,新增加了区内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标准。
(五)规范大病保险纳入基数。按国家待遇保障清单制度要求,居民未按规定转诊备案的,其降低支付比例部分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六)明确了各部门职责。根据各相关部门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工作中的任务分工对职责进行明确。
(七)附则中对本办法施行后,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明确从其规定。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