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日趋凸显,已成为氮氧化物、颗粒物和碳排放的重要来源,污染排放呈快速上升趋势。相对于机动车而言,非道路移动机械普遍使用柴油发动机,存在污染控制技术相对落后、污染物排放量大等问题。根据测算,一台非道路移动机械颗粒物排放相当于一辆小型汽车的50倍,直径2.5微米以下的细微颗粒容易通过呼吸道吸入人体肺部,引发呼吸系统疾病,危害群众身体健康。
一、关于制定的背景和程序
为有效控制林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林区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和《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起草了《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本《通告》编制工作自2023年10月份启动,经历前期调研、草案编制、征求意见、评估论证、司法审核五个阶段,同时,面向社会公开进行为期一周的意见征求,并通过司法部门合法性审查后由林区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二、关于非道路移动机械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不在道路上行驶的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工业钻探设备、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平地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雪犁装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水泵等。
三、关于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为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其具体限值为: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额定净功率大于560千瓦时,CO(一氧化碳)排放不超过3.5g/kWh,HC(碳氢化合物)+NOx(氮氧化物)不超过6.4g/kWh,PM(颗粒物)不超过0.20g/kWh;
额定净功率大于等于130千瓦且小于等于560千瓦时,CO排放不超过3.5g/kWh,HC+NOx不超过4.0g/kWh,PM不超过0.20g/kWh;
额定净功率大于等于75千瓦且小于130千瓦时,CO排放不超过5.0g/kWh,HC+NOx不超过4.0g/kWh,PM不超过0.30g/kWh;
额定净功率大于等于37千瓦且小于75千瓦时,CO排放不超过5.0g/kWh,HC+NOx不超过4.7g/kWh,PM不超过0.40g/kWh;
额定净功率小于37千瓦时,CO排放不超过5.5g/kWh,HC+NOx不超过7.5g/kWh,PM不超过0.60g/kWh;
四、关于禁用区划定范围
松柏城镇规划区,木鱼镇、大九湖镇建成区。
五、关于实施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城管等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不符合禁用区要求的工程机械,经技术改造升级,并经过林区生态环境局聘请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可在禁用区使用,林区生态环境局不指定技术改造升级地点。
(三)执行紧急任务的军用、警用、消防、救护、应急抢险及其他民生保障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适用本《通告》。
(四)经林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和民生项目实施中,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管避免“一刀切”。生态环境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对项目实施单位开展技术帮扶,确保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达标排放,服务项目建设,保障项目进度如期开展。
六、关于施行时间
本《通告》于2024年1月17日发布,发布之日起30日后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如有新规定出台,将按照新规定进行修改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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