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健全救治救助机制,明确专项投入,提高我区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管理水平,减少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事件发生,林区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神农架林区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治救助办法的通知》(神政规〔2019〕1号文件)的基础上,牵头组织了该文件的修订工作。同时,在时间上能够承上启下,确保政策执行的连续性。
二、出台意义
精神卫生既是全球性重大公共卫生问题,也是突出的社会问题,严重影响社会安定,增加社会及家庭负担,易导致“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精神障碍患者是社会弱势群体,该病可防可治,林区创新特殊人群服务管理,提高社会对精神卫生事业的认知度,不断满足新时代精神病人救治救助的需求,维护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三、主要内容
救治救助办法坚持了政府主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属地管理、应救尽救;家庭救治与政府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共15条,在精神障碍患者认定、救治救助范围、资金标准和部门职责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明确经有资质的医疗机构的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诊断结论的精神障碍患者,林区政府为其提供基本的控制性药物和住院治疗救助。
(一)多部门政策保障、家庭与政府结合
1.政策兜底。林区医保局将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特殊情况无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精神障碍患者,其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服药医疗费用由所在乡镇承担。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2.家庭职责。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患者,由监护人和所在乡镇、社区居(村)委会,在公安机关和医疗机构协助下,采取措施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期间生活费用及日常开支由患者本人及其家庭负担。
(二)加大医疗救治救助力度
1.资金兜底。林区政府统筹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到林区医疗保障局,解决精神障碍患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报销后至总额控制的97%差额资金,剩余部分3%由个人承担。
2.救治保障。精神障碍患者在林区医保部门签订协议的精神专科医院救治时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服药医疗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每名患者全年享受2次住院疗程,每次费用标准在9000元以内,门诊服药每年费用标准在4000元以内。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治救助,按医保流程办理住院、转院或门诊慢特病手续。
3.托养服务。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特困供养户、低保户、无法定监护人或法定监护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落实救助保障政策,实行院内康复、托养服务。其院内康复托养费用个人承担部分、生活服务费用,由民政、残联等部门统筹低保金、特困供养金、临时救助资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按照林区政府规定的标准,予以供养和救助。
4.着力关注患者住院期间健康问题。林区财政每年安排精神卫生专项预算到疾控中心,用于解决精神障碍患者在辖区内住院期间其它疾病医疗救治救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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