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农架林区城乡个人建房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经印发。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实施办法》修订必要性
2011年9月林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印发城乡个人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神政办〔2011〕121号),并于2021年8 月修订形成《神农架林区城乡个人建房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神政规〔2021〕4号,以下简称4号文件),为规范林区城乡个人建房行为,理顺用地建设秩序以及保障城乡规划实施奠定了重要制度基础。随着林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机构改革纵深推进,城乡建设格局持续优化,4号文件的修订工作具有紧迫性和现实必要性:一是政策时效衔接的法定要求。原暂行文件已超期,部分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符,需及时修订以确保依法行政。二是优化民生服务的现实需要。为回应群众合理建房需求,需通过修订简化流程、压缩时限,提升审批效率与服务便利度。三是规范建设秩序的必然举措。针对当前存在的违规建房等问题,需进一步细化规划管控、强化全程监管,从严遏制违法建设。四是适配发展格局的客观需求。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能已调整,需通过修订厘清职责、健全协同机制,保障管理工作顺畅衔接。
二、《实施办法》修订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省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林区实际,对《神农架林区城乡个人建房管理实施办法(暂行)》进行修订。
三、《实施办法》主要修订内容
《神农架林区城乡个人建房管理实施办法》共有六章二十一条。对比原4号文件,主要在以下五个方面做出了修改调整:
一是重新明确了部门职责。进一步明确林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和单位机构改革后的职能,便于履行在农村宅基地和个人建房审批与管理方面的职责。其中将部分原属于林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的部分管理职责划归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二是变更了部门名称。按照机构改革后的正式名称,将原“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变更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将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变更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三是明确了原国有土地上建房审批管理方式。对国有土地上原有合法自用住宅(不包含房改房和商品住宅)进行改建、拆旧建新的,由乡镇统一受理,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审批。
四是在落实乡镇人民政府属地管理和批后监管责任上,新增了施工放样、基槽验线、施工关键环节、竣工验收“四到场”制度,确保按图施工及房屋质量安全。
五是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缩短了部分审批环节的时限周期,提高了审批效率。
六是进一步优化了建房申请的条件。多子女家庭申请建房,不再需要提供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分户后的独立户口本。
附件: